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812号 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广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被告:张静,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张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张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