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72号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03。
法定代表人:苏仕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冯延德,住莘县。
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