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866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志合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综合市场**。
经营者:施炜炜,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志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