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执2001号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叶某、西安市某某超市:关于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某某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超市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执行人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19XXX号、第15XXXX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申请执行人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超市的经营者叶某书面承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执行人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19XXX号、第15XXXX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自动履行了7150元。
扣缴执行费50元后,剩余71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执20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