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50号 原告:康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康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康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