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16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草堰镇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住所地大丰区草堰镇新中路**iv> 经营者:邹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草堰镇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