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4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88号。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被告:晋江市英林全希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伍堡。
法定代表人:张天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英林全希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