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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49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英林全希隆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4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88号。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被告:晋江市英林全希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伍堡。

法定代表人:张天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中百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英林全希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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