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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柴沟镇信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柴沟镇信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柴沟镇信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46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信誉商店,经营场所高密市柴沟镇驻地。

经营者:王跃珍,女,汉族,1965年1月5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信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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