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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东莞市盛谷源米业有限公司、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3民初13836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东莞市盛谷源米业有限公司、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东莞市盛谷源米业有限公司;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3民初1383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为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系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盛谷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霞坑村粮油饲料批发市场货三仓18号。

法定代表人:樊超。

被告: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武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虎。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东莞市盛谷源米业有限公司、全椒县崇明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5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钟丽丽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莫石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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