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10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佩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大道61-67。
法定代表人:陈康,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佩妮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