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陈耕,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超,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本金101000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共计102390元。
被执行人吉林省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