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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媛与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621号
案件名称罗媛与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媛;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21号原告:罗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朱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媛与被告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2、名称“鞋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2018年11月9日,罗媛以已与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媛申请对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罗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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