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5236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浩客副食经营部,经营地张家港市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副食****。
经营者:付浩。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浩客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