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6633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桂,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