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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娜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649-1号
案件名称吴丽娜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丽娜;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49-1号原告:吴丽娜,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宝山第二工业区****。

负责人: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娜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华创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吴丽娜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娜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吴丽娜负担。

原告吴丽娜多交的人民币4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梁 乐 乐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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