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759-3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6137-16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五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五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五案中,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认为第三方在淘宝网上使用其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链接买卖,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本五案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五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五案无管辖权,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6137-16141号民事裁定;
二、本五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