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刑终71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桂涛,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柙,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先武,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富嘉,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育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桂涛、龙富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030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二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