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0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好的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
经营者:黄大勇。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好的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