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50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利得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南蔡街人民路。
经营者:庄震。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利得超市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利得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