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3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胜。
原审被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耿福昌。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成都好医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腾讯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名为“平安好医生号”的微信小程序,为相关公众提供“医疗专家咨询服务”,使得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侵犯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即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0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