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090号原告:解明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同)台州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春胜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经营者张春胜。
被告:河南建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长江东路南七里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建。
原告解明华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春胜电动车商行、河南建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解明华于2018年11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解明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解明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