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166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166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路上油松村**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H。

法定代表人肖崇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忆欧绮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3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