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466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陈燕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道河食品百货市场综合市场**16厅**。
经营者:陈燕。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陈燕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陈燕日化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陈燕日化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