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0783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覃琴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三合华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K。
经营者覃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