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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毛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18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毛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毛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1825号原告: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妙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杏,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深圳市康优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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