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21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步行街****。
经营者:刘凳峰,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李科,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宜优百货店、李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周智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