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11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汛大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王乃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尚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灵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尚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海市喜得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