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95号 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诸启航,男,汉族,1988年6月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诸启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兴根、宋振江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9日,原告顾兴根、宋振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