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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骥炯与浙江华大制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895号
案件名称吴骥炯与浙江华大制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骥炯;浙江华大制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95号 原告:吴骥炯,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坤,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制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健康医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轶峰,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骥炯为与被告浙江**大制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骥炯向本院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吴骥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吴骥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骥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骥炯负担。

原告吴骥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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