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724号之一 原告:唐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龙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亿龙城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林龙彬。
原告唐勇与被告安溪龙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唐勇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