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弓箭控股,住所地在法兰西共和国亚克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委托代理人:岳斐、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弓箭控股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德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苏民终1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