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10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710847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21708210113。
被告:荔波县玉屏豪华烟酒店,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泰龙丽苑******商铺。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荔波县玉屏豪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