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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409号
案件名称2409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40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金桥市场******。

经营者:陈永琪,男,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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