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民初12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万顺综合商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经营者:黄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万顺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