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何××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何××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何××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425号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1211。

法定代表人:王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2650跃上**。

法定代表人:王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凯,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何××,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何××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延凯的起诉。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张书珍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高哲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