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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5执185号之一
案件名称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李华,厂长。

被执行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新娣,总经理。

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限制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明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西湖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兴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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