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81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锦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锦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杜锦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