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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杜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2812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杜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杜锦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81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锦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锦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杜锦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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