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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5刑初4059号
案件名称陈某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任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刑初40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任,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雷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煜,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于同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书记员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任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任从他人处购回连体内衣成品和同时印有“瘦身公式”、“美人计”、“MERRIGE”三个商标的包装袋、吊牌、防伪标签、包装盒、说明书等,存放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隔海村56号201房、209房等处。

陈某任在明知没有得到上述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吊牌挂上内衣、包装好后贴上防伪标签,通过“微信”等渠道,每件以人民币73元到8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牟利。

至被抓获前,陈某任销售假冒上述商标连体内衣的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7000余元。

2018年5月11曰,民警查获上述售假窝点,查获假冒“瘦身公式”、“MERRIGE”、“美人计”商标连体内衣成品237套、销售单、包装盒和吊牌等物品。

归案后,陈某任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以实际销售均价78元每套计算,上述起获的假冒“瘦身公式”等商标内衣237套,价值人民币18486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鉴别报告、价格证明等;

被害单位代表张华的陈述;

证人付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人苏某、陈某2、林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任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笔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

搜查证、搜查笔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物证(涉案的假冒内衣、包装盒、吊牌等物品);

出货单40张;

经陈某任确认的微信信息记录;

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佛山市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任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任的辩护人辩称,本案销售金额相对较低,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所以造成的影响肯定有限;

被告人从事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仅不到两个月时间,而且销售的渠道只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圈,所以不管从时间上还是影响的范围上都很小;

被告人整体的获利金额也只有6000元左右,平均每个月只有3000元,基本上也只有维持正常的开支而已,而被告人本人也愿意将该部分非法获利进行退赃;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19939719号的“瘦身公式”商标的注册人为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经核准转让给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4800028号的“美人计”商标的注册人为赵某(后经核准转让给杭州青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独家运作和经营“美人计”商标品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25类的内衣等,案发时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陈某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任科以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柱平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蕾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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