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2066号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化纤路以南iv>法定代表人:罗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润,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与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京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喻新星,被告陕西京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基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陕西京基公司立即停止对京基集团“京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在公司招牌、经营的楼盘名称、办公场地、官方网站、宣传广告等地方商标性使用“京基”文字;
2.陕西京基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基”文字;
3.陕西京基公司赔偿京基集团经济损失1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包含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1800元,其余为调查取证费、差旅费)。
事实与理由:京基集团在“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建筑”等服务上享有“京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京基”字号在房地产行业也具有很高知名度。
陕西京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官方网站、公司简介、项目展示及物业管理等多处直接使用“京基”文字,并将其楼盘命名为“京基一品”,属于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京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易使得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京基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
陕西京基公司将“京基”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且在对外宣传中,故意谎称其为京基集团的战略性股东等内容,极易误导公众,构成对京基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陕西京基公司辩称:1.不认可“京基”商标及“京基”字号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2.“京基”商标不具备国家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属于国家驰名商标;
3.陕西京基公司开发的楼盘使用“京基”文字不构成对“京基”注册商标的侵害。
京基集团注册的是纯文字商标,享有“京基”字体的专用权,而不是“京基”二字的专用权,任何人都有对“京基”二字的使用权。
陕西京基公司使用的“京基”文字的外形结构、字体与京基集团注册商标的“京基”文字的结构、字体有明显区别,陕西京基公司还在“京基”文字基础上配有图案、英文字母,与京基集团的“京基”商标不易混淆;
4.陕西京基公司企业名称使用“京基”二字不构成对京基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京基集团的经营范围与陕西京基公司不同,陕西京基公司经营的仅为普通住宅,而京基集团经营范围为高端住宅、写字楼、商店、投资综合体;与陕西京基公司消费群体有显著差异,陕西京基公司是普通消费者,京基集团面向高端消费者,消费者不会混淆;从经营区域上看,陕西京基公司经营区域仅为陕西省咸阳市,而京基集团在陕西省并无投资项目,双方在经营区域上不混合、重叠,实际上无法产生混淆,故其主张的侵权不成立;
5.京基集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陕西京基公司并未构成侵权,仅就京基集团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因陕西京基公司使用“京基”字号使其受到多少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陕西京基公司因使用“京基”字号获得多少利益。
综上,不同意京基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字号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5434880号“京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京基集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
租金收款;
不动产管理;
经纪;
担保;
代管产业;
受托管理;
住所(公寓);
基金投资;
商品房销售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第5434896号“京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京基集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建筑;
建筑设备出租;
建筑信息;
砖石建筑;
室内装璜;
车辆保养和修理;
电梯的安装与修理;
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
消毒;
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陕西京基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认可京基集团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证明京基集团自1994年开始使用“京基”字号,京基集团提交其及其子公司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为证明“京基”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京基集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标驰字[2012]475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京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
3.名为《风华廿载筑梦未来》的介绍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所开发部分项目的简介画册;
4.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
5.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关于“京基”各类型广告的宣传图片;
6.名为《见证廿年1994-2014京基二十年媒体报道集锦》的宣传画册;
7.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取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8.“京基”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陕西京基公司不认可商标驰字[2012]475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京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京基”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名为《风华廿载筑梦未来》的画册,陕西京基公司认可其形式真实性,但对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于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关于“京基”各类型广告的宣传图片、名为《见证廿年1994-2014京基二十年媒体报道集锦》的宣传画册、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取得的各类荣誉证书,陕西京基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2017年10月30日,经陕西京基公司申请,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咸证民字第2400号公证书记载,陕西京基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的360导航中输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进入页面,点击进入“2017中国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测评成果发布会”栏目,其中的“2017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50强”“2017房企品牌价值测评系列榜单”等排名中均无京基集团。
2017年10月27日,经陕西京基公司申请,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咸证民字第2399号公证书记载,陕西京基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的360导航中输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进入网页,点击“行业测评”中的“房地产500强测评”,再分别点击“2016中国房地产500强测评”“2015中国房地产500强测评”“2014中国房地产500强测评”,相应页面的500强测评名单中均无京基集团。
2017年10月27日,经陕西京基公司申请,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咸证民字第2396号公证书记载,陕西京基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的360导航中输入“京基集团”,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京基集团”进入相应页面,分别点击“关于京基”“多元产业”,其中“关于京基”中的“企业荣誉”资料显示有京基集团所取得的荣誉情况,陕西京基公司据此主张“京基”驰名商标影响范围几乎全部在深圳市;“多元产业”中的“地产开发”显示京基集团自成立以来房地产投资活动范围仅限于广东、北京、天津,在陕西省内无任何房产投资项目和楼盘。
2017年10月27日,经陕西京基公司申请,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咸证民字第2397号公证书记载,陕西京基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的360导航中输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入页面,点击“查询中心”选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入相应页面,在开发企业名称处输入“京基”及验证码,搜索后显示网页内容为“对不起,暂没有符合条件的预售证信息!
”2017年10月30日,经陕西京基公司申请,陕西省咸阳市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咸证民字第2398号公证书记载,陕西京基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IE浏览器中的360导航中输入“http://www.xyszj.gov.cn/”进行搜索,点击进入“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中的“城乡建设规划”,点击“审批公示”栏目,逐一点开列表中的文章,均没有京基集团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和楼盘。
陕西京基公司以上述公证书证明京基集团持有的“京基”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京基集团在全国亦无知名度,且京基集团在陕西省内并无以“京基”为名称的投资项目。
京基集团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2017年1月24日,经京基集团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深证字第20810号公证书记载,京基集团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网址为“www.jingjizhiye.com”的网站,分别点击页面顶部的“公司简介”“项目展示”“精彩京基”。
“公司简介”中包含“‘京基集团’初创于1994年,中国知名的精品物业开发商之一……”“‘京基集团’于2013年引入‘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性股东……”的内容;
“项目展示”中的“项目动态”页面,有标题为“‘京基一品’破土动工”的文章,“物业管理”页面中包含“一、服务理念:1981年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诞生于深圳”“京基集团始于深圳”的内容。
2017年1月19日,经京基集团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深证字第20807号公证书记载,京基集团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进入网址为“www.xycj.gov.cn/jgzn_5.asp”的网站,点击“主页”中“行政许可查询”下的“商品房预售”,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标题为“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文章,内容为咸房预售字第2016015号咸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中列明售房单位为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京基一品”,有效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16年06月15日。
2017年1月18日,经京基集团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深证字第20272号公证书记载,京基集团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房天下”,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房天下—买房租房装修房”,进入页面后点击“切换城市”,选择“咸阳”,并在搜索栏输入“京基一品”进行搜索,可以看到“京基一品”楼盘的相关信息,其中“基本信息”显示该楼盘开发商为陕西京基公司。
京基集团提交了陕西京基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主张陕西京基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京基集团知名度很高的“京基”字号及商标,且其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销售;
房地产中介服务;
物业管理;
装饰装修;
施工;
建筑材料的销售等,与京基集团主营行业相同。
京基集团还提交了陕西京基公司实际经营的“京基一品”楼盘、“京基广场”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图片和视频、陕西京基公司实际经营“京基一品”楼盘的照片、“京基一品”楼盘户型赏析宣传折页及宣传彩页、陕西京基公司销售人员的名片,上述证据均显示陕西京基公司使用了“京基”字样,京基集团主张陕西京基公司的上述行为既侵害了京基集团对“京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也仿冒了京基集团的知名企业字号,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陕西京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陕西京基公司提交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陕西京基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陕西京基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核准企业名称,于2013年7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房地产中介服务;
物业管理;
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建筑材料的销售。
为证明陕西京基公司名称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陕西京基公司还提交了“京基一品”楼盘宣传资料,主张其开发的“京基一品”楼盘对外宣传文字没有任何京基集团及关联企业的内容,楼盘徽标是由“京基”一品文字、英文和图标组成,与京基集团主张的“京基”纯文字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区别明显,不会使公众误认。
京基集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京基集团主张合理开支,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客户回单、金额为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金额为600元的公证费发票各三张,陕西京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上述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京基公司曾在本案中将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搜房公司表示其已经完全删除包含“京基一品”字样的网页。
本案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后京基集团当庭申请撤回对搜房公司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
上述事实,有京基集团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网页打印件、公证书、时间戳认证证书、照片打印件、宣传折页、名片、画册、合同、荣誉证书、商标申请材料、客户回单、发票,陕西京基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证书、宣传资料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基集团系第5434880号、第54348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京基集团的“京基”商标从字体、字号等方面进行了选择、设计,具有固有显著性。
此外,京基集团在其地产项目、广告宣传中持续性、公开且突出的使用,使得京基集团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类目、第37类建筑、修理服务类目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陕西京基公司作为注册在后的同行业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类以及建筑服务类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京基”作为字号,且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与京基集团的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在经营的官方网站、楼盘名称、楼盘宣传、网络推销等活动中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京基”标识,构成对京基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其使用“京基一品”作为其楼盘名称,属于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易致使相关市场范围内消费者误认为其与京基集团之间存在许可使用等关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减少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亦构成对京基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鉴于京基集团主张陕西京基公司侵害商标权的主张已获本院支持,故京基集团主张涉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京基集团要求陕西京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陕西京基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京基”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京基”文字或与“京基”文字近似的文字,且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
陕西京基公司应就其侵犯京基集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京基集团经济损失,由于京基集团的实际损失及陕西京基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京基集团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陕西京基公司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陕西京基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京基集团为维权支出的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陕西京基公司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京基”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31800元;
四、驳回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陕西京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