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48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同道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三街**第**/div>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同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经核准被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同日注销,故申请变更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2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