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32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炯,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2015年3月1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佳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炯及其辩护人郭佳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涂炯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雇佣他人利用网络从事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的销售工作。
同年8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涂炯等人,并当场缴获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大灯88件、后刹车盘212件、后减震器124件、毂总成-后轮107件、水箱框架19件。
经鉴定,上述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5367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涂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涂炯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
被告人涂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涂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1.被告人涂炯犯罪未遂;
2.被告人涂炯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涂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涂炯家庭困难,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涂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涂炯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伙同他人利用网络销售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同年8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涂炯等人,并当场缴获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大灯88件、后刹车盘212件、后减震器124件、毂总成-后轮107件、水箱框架19件。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等于2018年8月23日的对应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36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被害单位代理人赵某强的陈述及辨认材料;
7.证人涂某、徐某、白某、黄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8.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
9.厂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10.情况说明;
11.谅解材料;
12.前科材料;
13.到案经过;
14.被告人涂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涂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涂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鉴于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上不可能按照正品价格进行销售,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涂炯的前科情况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涂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三、缴获的假冒“HYUNDAI”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