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48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长坑品湖网络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福春村上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E。
经营者:上官振辉,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宝山,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维晨,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长坑品湖网络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