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7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乐苑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潘钦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苑居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广州乐苑居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及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广州乐苑居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及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