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9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市区金都副食量贩,经营地,经营地址新密市北文峰路门口),经营者任爱玲,女,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市区金都副食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