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孝章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
经营者樊孝章,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北口村**。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孝章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孝章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2月6日,上诉人九牧公司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孝章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孝章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