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61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菲妤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天许。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菲妤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菲妤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