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1000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阿财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村银桂北路****。
经营者:姚志浩,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西城阿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