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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刘志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终6083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刘志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刘志权;浙江淘宝公司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6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权,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公司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金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蒋资铵,被上诉人刘志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金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义乌市金源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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