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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从锐与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剑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阮从锐与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剑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从锐;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剑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果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899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上海剑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上海果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剑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果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在本案审理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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