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82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思晴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菱水苑****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8。
经营者:魏福建,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思晴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法院助理张简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